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关于邀请加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的函
一、关于我们
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商联)是199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现有工作机构13个,分支机构31个,二级事业单位1个,投资公司2个;直接会员4500多家,间接会员8万多家;接受政府委托,管理14个企事业单位,代管40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促进会,主管33家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社。本会分别是亚太零售商协会联盟和国际零售业协会联盟的成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后为国家国内贸易部),是中国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协会,原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副部长何济海担任首任会长。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简称“中国商联商贸物流分会”)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直属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商务部、工信部和国家邮政局等部委有关司局政策指导,面向中国商贸物流领域广泛吸纳会员。分会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企业家”为宗旨,立足于商贸物流产业,围绕商贸物流上下游合作、协同创新,联合重点企业、重点机构、专家团队,建立协同互惠机制,打造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是推进我国商贸物流持续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通过合作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提供规划、标准、咨询、认证、培训、金融、会议会展、企业市场宣传与推广、人力资源、商务合作等相关服务,是数字物流、供应链、数字商务、绿色发展等领域优秀领军人物与行业精英的联谊之家。
二、工作任务
1、行业研究:开展数字商务、绿色发展、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生鲜供应链研究,提供行业发展报告;
2、标准制定:联合重点企业、龙头企业、行业创新企业针对行业痛点热点重点问题联合申报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行业制定规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标准立项机构: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3、发展规划:协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制定数字商务、电子商务、商贸与物流发展规划及培训服务;
4、战略合作:为政府、企业、行业提供战略咨询,渠道推广、技术合作、融资孵化等;
5、产业发展:协助商业与物流企业打通合作渠道、政府合作渠道,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6、会员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会员基础服务;
7、培训认证:开展全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内审员)培训;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绿色包装认证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等级认证;电子商务物流信用等级认证;
8、试点示范:组织专家考察,经专家评审后颁发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9、会议会展:全球数字物流与供应链博览会;
10、行业宣传: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商联商贸物流、抢鲜壹号)针对企业技术、产品、服务提供推广宣传,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等服务。
三、入会要求及服务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入会单位证照齐全,信誉良好,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四)积极参加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业务活动并愿意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条 入会程序
(一)有意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提交《中商联商贸物流分会入会申请表》(附件1)
并注明相应级别,加盖公章发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会员服务处;
(二)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审核通过后,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部,提交理事会通过,并颁发副会长、常务委员、会员单位证书和牌匾。
第三条 会员范围
围绕数字物流、供应链、数字商务、绿色发展、商贸流通、生鲜食品、农产品供应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冷链、技术装备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团组织等有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分享本会研究成果;
(三)享受本会人才政策咨询服务;
(四)享受本会专家业务指导服务;
(五)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专题研讨会;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八)入会自愿。
第五条 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条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会的研究成果;
(三)积极参与行业工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未经本会授权,任何会员不得以中商联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及宣传行为。
第六条 会员退出
(一)本着自愿自主原则,友好合作,本会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经正式报告后,可退出中商联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二)本会会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中商联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秘书处;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除名
(一)成员单位出现严重违反本会的相关规定,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批准后,对该成员单位给予除名处理,并向全体成员通报;
(二)对一年内不参加分会活动、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单位可劝其退会。
第八条 会员级别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