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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与顺丰之争:一个包裹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

时间:2017-06-08 09:29:53 点击: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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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本身比较抽象,即:“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的“控制”一词与支配地位中的“支配”概念意思相近,有循环定义之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让所有市场主体都受到市场竞争这一内在秩序的约束。由此出发来解释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就不难发现,只有当某一经营者可以毫不顾忌上下游经营者、竞争对手和终端消费者的反应,我行我素地开展经营时,才具有超脱竞争约束的能力,也即市场支配地位。而顺丰能够关闭对菜鸟的数据接口,说明其自身有能力不依赖菜鸟网络,甚至不依赖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带来的业务。而需要顺丰提供物流服务的生鲜电商则可能因为菜鸟网络及与其合作的物流企业短时间内无法替代顺丰,而离开阿里巴巴电商平台转投其竞争对手。这从反面也佐证了,菜鸟网络自身尚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可以根据物流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来权衡自己到底在哪个平台上购物。而这也正是京东一直以来赢得不少中高收入家庭青睐的原因之一。不仅物流速度快,而且在包裹箱上,京东还通过技术处理保护收件人姓名、电话等私人信息,并开始尝试重复利用包装箱,减少快递服务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这些差异化竞争也使得电商行业不可能由阿里巴巴一家支配。

另外,在云服务领域,由于中国云服务市场还相当广阔,参与竞争的大型企业众多,新进入者还有很多参与竞争的机会,更不乏像腾讯1分钱中标厦门政府云服务招标那样可以通过交叉补贴来争取份额的巨头参与竞争。因此,也无法认定阿里巴巴在云服务领域就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综上,虽然要求顺丰把丰巢全部数据系统数据接入菜鸟网络体系的做法是显而易见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在此之前,由于阿里巴巴在电商市场、云服务市场和物流不具有同样显而易见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并不能直接按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认定其对顺丰,或者其他物流企业提出将非阿里电商的数据信息接入菜鸟网络违反《反垄断法》。

(二)

虽然不能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菜鸟网络,却并不妨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有关上下游企业间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来规制阿里巴巴通过菜鸟网络来获取顺丰、或其他物流企业非阿里系电商信息的做法。因为,阿里巴巴的电商平台、菜鸟网络与顺丰存在着纵向的上下游关系,而更多获取京东、腾讯微商、网易电商平台等竞争对手的数据,无疑会有助于提升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的竞争优势,妨碍电商市场的竞争。同时,考虑到阿里巴巴还参股了中通、圆通、百世汇通和收购了天天快递的苏宁,因此也不排除此举会影响物流行业的竞争环境。

遗憾的是,负责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兜底条款调查非价格类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工商总局在该法生效近9年来仍没有适用过这一条款,也没能制定相关配套规则。但是,考虑到2016年11月其曾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兜底条款查处瑞典利乐公司的忠实折扣行为,因此也不排除:在2015年底已接受京东的举报对阿里巴巴排他协议进行调查的工商总局,借助阿里巴巴菜鸟网络与顺丰的这场纠纷,厘清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思路。这样可以引导阿里巴巴等市场份额很高,但尚难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开展类似经营活动时主动合规,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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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菜鸟,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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